作為公法與根本法的憲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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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憲法是唯一的根本法憲法是唯一的由制憲機關(guān)以“人民”的名義制定的法律,這便排除了一個國家有兩部或多部根本法的可能性。民法學者試圖從法的重要性、常用性出發(fā)來論證民法的根本法地位,是對根本法概念的誤讀。而從“民法的產(chǎn)生早于憲法”這一前提來論證民法的根本法地位,則注定是徒勞的。[39]從一般意義上說,憲法所處的獨一無二的根本法地位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體現(xiàn)出來。
1.憲法文本的宣示。在世界上142個國家的成文憲法中,規(guī)定了憲法與普通法律關(guān)系的有122部,占85.9%;規(guī)定憲法比普通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的,有95部,占66.9%。[40]憲法宣告自己是國家的根本法,堪稱是一種普遍現(xiàn)象。這種方式又分為三種類型:(1)在憲法文本中使用“根本法”、“最高法規(guī)”術(shù)語。例如,我國現(xiàn)行《憲法》“序言”第13自然段宣告“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992年《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164條規(guī)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其他法律文件必須符合憲法”;1946年《日本國憲法》第98條第1款規(guī)定“本憲法為國家最高法規(guī),凡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法令、詔敕以及有關(guān)國務的其他行為之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等等,都是此種方式的典型表現(xiàn)。(2)在憲法名稱中使用“根本法”、“基本法”術(shù)語。例如,1918年《蘇俄憲法》,1924年、1936年、1977年《蘇聯(lián)憲法》,以及1978年《俄羅斯蘇維埃聯(lián)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根本法)》,都在標題中標明“憲法(根本法)”字樣;1949年《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基本法》的標題,也都表明了憲法的根本法地位。(3)在憲法名稱和憲法文本中都不使用“根本法”、“最高法規(guī)”、“基本法”術(shù)語,而是在文本中宣稱憲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效力。如1974年《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lián)邦共和國憲法》第206條規(guī)定:“共和國憲法和省憲法不得違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共和國聯(lián)邦共和國憲法。一切法律以及社會政治共同體機關(guān)的其他條例和一般文件,以及聯(lián)合勞動組織、其他自治組織和共同體的一般自治文件,必須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lián)邦共和國憲法一致?!?br />
當然,憲法文本這種自我加冕性質(zhì)的宣示,僅具有形式意義。盡管如此,這種宣示所表達的是民主憲政潮流中一種具有普遍性的、最低限度的政治共識,是多數(shù)文明國家共有的一種政治姿態(tài)。我國依據(jù)普通法律修改憲法的現(xiàn)實,是一種由多種原因造成的不正?,F(xiàn)象。盡管這種現(xiàn)象可能還會延續(xù)下去,但作為法律學人,我們不應以“良性違憲”為托辭對此提供辯護。
2.違憲審查制度的確立。政治國家既可立法,又可廢法,故無論私權(quán)本身,還是私法本身,都無法抵御國家權(quán)力對私人自治領(lǐng)域的非法侵入。因此,違憲審查制度就成了確保憲法之根本法地位的必不可少的制度設置。違憲審查制度的確立,最常見的是以下兩種方式:(1)在憲法文本中確立違憲審查制度。這種方式以憲法中確立了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gòu)為標志。在憲法中確立一個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gòu),與單純地宣告憲法是根本法或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相比,具有更強的實質(zhì)意義。在世界各國的憲法中,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gòu)有眾多的名稱,如德國、意大利、葡萄牙等國憲法稱之為“憲法法院”,法國憲法稱之為“憲法委員會”,韓國憲法稱之為“憲法裁判所”,阿拉伯聯(lián)合酋長國臨時憲法稱之為“最高法院”,古巴共和國憲法稱之為“全國人民政權(quán)代表大會”,等等。當然,憲法文本本身并不能確保違憲審查制度的實效。(2)通過憲法判例確立違憲審查制度。此種類型的違憲審查制度是在實踐中形成的,因而是富有實效的,以美國最為典型。
七、結(jié)語憲法是公法,謂其屬性,是相對于私法而言;憲法是根本法,謂其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相對于普通法律而言。將根本法與公法、私法(以及社會法)并列,其實是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分類。
憲法既不能“超越”公法、私法的劃分(所謂憲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也不能“穿越”公法、私法的劃分(所謂憲法既是公法,也是私法)。由其內(nèi)容和調(diào)整方法所決定,憲法具有公法屬性;由其功能和性質(zhì)所決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公法屬性的憲法,不僅是公法的立法依據(jù),而且可以充當私法的立法基礎(chǔ),憲法因此而成為國家唯一的根本法。德國行政法學者奧托·邁耶所謂“憲法易逝,行政法永存”,以及中國個別民法學者所謂“民法根本法論”、“民法帝國主義”等論調(diào),都不過是個別學者偏狹的法學觀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