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當代行政法之信賴保護原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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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賴保護原則對于當代行政法的意義及在行政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ㄒ唬┬刨嚤Wo原則對當代行政法的意義
  對于現(xiàn)代行政法治而言,信賴保護原則是形式法治走向實質法治的必然要求,信賴保護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該是貫穿于行政行為的始末。不管是出于對政府的信任還是無可厚非的選擇,政府都應該是誠信的,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不應該過分強調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服從關系,個人利益是包含在公共利益之中的,政府不應該只在乎公共利益而忽視個人權利的平衡。如果行政主體只要認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會變動已經(jīng)做出的行政行為,那么不止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損害,政府的信用也必要受損。因此,信賴保護原則不但有利于建立政府的公信力,而且防止權力的濫用,其意義重大。
  1.信賴保護原則有利于塑造誠信政府
  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人們對政府的要求越來越高,政府在社會生活中的角色也發(fā)生了改變,漸漸背離了“人民公仆”的形象,政府要取得公民的信賴,必須重新建立良好的信譽度。這就需要政府在行政行為中,依法行政,對其行為負責,既要立足于公共利益又要充分考慮到具體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確保信賴利益的實現(xiàn)。信賴保護原則有助于改善人民和政府的關系,營造誠信政府,改善政府形象。
  2.信賴保護原則有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現(xiàn)權利救濟
  在我國,行政機關本著有錯就改的原則擅自變動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行為,使行政相對人據(jù)此產(chǎn)生的信賴利益受損,雖然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復議或者訴訟的方式救濟,但有時效果甚微。確立信賴保護原則,就是要求政府信守諾言,改變反復無常的行政行為,切實維護公民利益。應松年教授曾說過,“政府本身應該成為整個社會誠信的示范者”。當代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既有利于全面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改善人們與政府的關系,規(guī)制行政權力。
 ?。ǘ┬刨嚤Wo原則在我國行政實踐中的具體適用
  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法上的適用主要體現(xiàn)在行政行為的變動過程中,既適用具體行政行為也適用抽象行政行為。在具體行政行為中的適用主要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和廢止。
  基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撤銷,是指在成立時具有違法情形或瑕疵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撤銷自始無效。這是遵循依法行政原則的必然結果。但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出現(xiàn),使得依法行政原則不再絕對化,如果行政相對人基于對該行政行為的信任已經(jīng)產(chǎn)生了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這時若一味遵循依法行政原則不僅會損害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也會使得行政機關的權威性遭到質疑。因此,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與否,不應完全取決于對絕對合法性的維護,而必須是對行政行為所維護的公共利益與行政相對人的個人利益進行客觀衡量的結果。

  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對相對人有利分為授益性行政行為和負擔性行政行為。因為授益性行政行為的撤銷對相對人的利益會產(chǎn)生最直接的影響,因此應受到嚴格限制。只有當為實現(xiàn)的公共利益明顯大于相對人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時才可以撤銷,但應當賠償相對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負擔行政行為原則上可以隨意撤銷負擔行政行為。作為例外,比如相對人基于行政行為的信賴已經(jīng)對標的物進行處分很難恢復等情況。
  具體行政行為的廢止,是指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因不再適用新的需要而被廢止。廢止的是合法的行政行為,正因如此,相對人對合法行政行為的信賴程度更大,所以在行政行為的廢止上,更應該重視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信賴保護原則同樣適用于抽象行政行為中,雖然抽象行政行為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但其一經(jīng)做出,公民必然會基于對其的信賴而做出特定行為,這必然會產(chǎn)生一定的利益,所以,在抽象行政行為的變動中仍存在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抽象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即使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溯及既往,也不得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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