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控辯權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發(fā)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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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國控辯權發(fā)展的現(xiàn)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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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法的上進步。1979刑法對于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方面相對忽略,控辯雙方在訴訟中的地位明顯失衡。例如,在偵查階段,因為未確立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辦案人員在收集證據(jù)之時程序不合法,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檢控機關未將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jù)予以排除,而是運用這類證據(jù)在審判階段對被告人進行指控,對被告人進行證據(jù)突襲;只有當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律師才能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庭審時控方證據(jù)是由法院來出示,打破了法院中立的地位;“檢察官與律師并不能進行平等的對抗,作為強者的檢察官因為享有一系列的‘特權’而顯得更加強大;而作為弱者的被告人則因為受到一系列的程序性限制而顯得愈加弱小”①。
  我國在對刑事訴訟法修改時,為提高刑事訴訟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在總結以往的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適當?shù)貐⒖剂送鈬淌略V訟法律和國際條約的有關規(guī)定,圍繞著刑訴法的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任務對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尤其是加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的保障,增加了“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等原則”,體現(xiàn)了即使在刑事訴訟中國家也用法律的形式保障社會主義的人權,采用了抗辯式的審判方式,強化了律師的作用,保持控辯雙方間職能相對均衡,這些都對人權的保障起了積極的推進作用。
  2.律師法上的進步。第一,新《律師法》規(guī)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會見中不被監(jiān)聽,幾乎是各國刑事訴訟的通行制度,符合刑事訴訟理念,也是國際社會極力促成的人權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新《律師法》的上述規(guī)定,借鑒了相應制度規(guī)定,充分體現(xiàn)了國家對人權的日益尊重,使新法表現(xiàn)出濃厚的國際化色彩。第二,新《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另外還規(guī)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較之以往,這些規(guī)定更加具體明確,更具操作性,規(guī)范了工作程序,使律師執(zhí)業(yè)有了制度保障。第三、新《律師法》還簡化了會見手續(xù)、提前了閱卷起始時間、擴大了閱卷范圍,使得新法比舊法更加合理。

 ?。ǘ┝啃探ㄗh與量刑辯論制度的實踐
  量刑建議,是指檢察官依照刑法規(guī)定的量刑原則和要素,結合具體的量刑建議辦法規(guī)定的法定基準刑范圍、量刑要素、量刑適用規(guī)則、量刑方法,向法庭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某一特定的刑罰。
  我國刑事立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權,但在訴訟實踐中,量刑建議權正在逐漸被適用。目前,深圳檢察院和中級法院通過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量刑程序規(guī)范化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檢察系統(tǒng)對于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開始啟用量刑建議制度。該量刑建議是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結束、向審判機關提起公訴時行使。這樣做有利于保持了求刑權行使的完整性,構成一項完整的訴的指控;有利于維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權益,給予辯方一定之質證與抗辯準備時間,符合控辯平等對抗機理要求。另外,該《辦法》還規(guī)定了量刑建議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并對書面形式作了統(tǒng)一規(guī)定。

  量刑辯論是量刑建議制度建立后的新產物,其是以量刑建議制度的確立為前提。試行量刑建議制度,要求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對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合理建議,檢察官在出庭支持公訴的時候當庭對其量刑建議進行說明,并允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發(fā)表意見,這就是我們所說的量刑辯論。在刑事訴訟中賦予檢察官量刑建議的職責可以使檢察官對法院量刑進行適當制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檢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議當庭發(fā)表意見,可以使量刑活動公開化,促進訴訟程序更加公正。量刑辯論可以不同程度的提高訴訟程序的公正度,從而有效的減少被告人的上訴率和申訴率,減輕司法系統(tǒng)的辦案壓力,避免了司法資源的浪費,亦能緩解案件數(shù)量增加與司法資源有限的矛盾。

  三、對我國控辯權發(fā)展的設想

  (一)堅持程序改革的正確方向,防止將檢察官當事人化
  雖然我國為控辯的發(fā)展所做出了重大的改革,但律師調查取證權仍然受到極大限制,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作用也非常有限,不能有效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中國司法制度存在之問題與病癥相當多,首要的問題便是在價值追求上未確立‘以人為本、服務公民’的主體性理念”②,甚至有人認為要實現(xiàn)程序正義,就必須使檢察官當事人化,如果檢察機關集法律監(jiān)督和公訴職能于一體,就會使本來已經強勢的公訴機關如虎添翼,控辯平等就無法實現(xiàn)。但是筆者認為,檢察官實質上是國家與公共利益的代表和準司法官,就我國來說,檢察官還是法律的監(jiān)督機關,這一角色定位是決定其一切職能的本源和根據(jù),在我國采取檢察官當事人化是有違憲法及法律的精神的,同時,采取檢察官當事人化來實現(xiàn)控辯平等,這種控辯平等是機械的平等。
  其實,除了檢察官當事人化的方式外,我們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來實現(xiàn)控辯平等:一是通過賦予控方更大的責任、限制控方的權力來實現(xiàn)控辯平等。例如擴大控方的舉證責任,這種舉證責任不僅表現(xiàn)為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同時也可擴大到證明刑事訴訟的程序是否正義上來。又例如明確證據(jù)的收集、認定、采信的規(guī)則等,已到達對非法證據(jù)排除的目的,從而控制控方的權利。二是賦予辯方一系列訴訟權利與保護制度來實現(xiàn)控辯平等。這主要是通過確立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等,同時賦予辯方知情權、辯護權、沉默權等權利③。
 ?。ǘ┩晟妻k案考核機制
  國際上,不少國家是不對檢察官的辦案質量進行考核的,在英美國家公訴案件的無罪判決率高達百分之二三十,公民似乎能夠容忍這樣的無罪判決率,并無多少非議。其原因除了理論上認為辦案質量考核可能會使檢察官因考慮自身利益而影響執(zhí)法的公正性外,還有另外兩個深層次原因:一是檢察官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具有勤勉敬業(yè)的精神以及公道正派的作風;二是檢察機關長期以來建立的公信力以及公民對司法活動的信賴。在一些國家,公民很會評論時政,但是評論司法活動的卻較少,這形成了一種司法文化。
  我國的國情顯然是不具備上述的相關條件,這不僅僅表現(xiàn)在檢察官的素質以及檢察機關的公信力需要進一步提高,而且公民的認識也需要進一步提高。當前,執(zhí)法不公、司法腐敗的案件屢有發(fā)生,嚴重影響的司法公信力,如果起訴后無罪判決率也高,公民就會懷疑其中存在司法腐敗,而這又進一步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因此,結合我國司法所處的發(fā)展階段,檢察機關對辦案質量進行考核還是有必要的,但是考核必須以科學發(fā)展為前提,如果考核標準設置不科學,例如對不起訴率作不適當?shù)南拗?、對訴后被判無罪案件不加分析的對承辦人扣分,只重視對打擊犯罪成效的激勵,不注重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成效激勵等,則有可能導致檢察官對客觀公正義務落實不到位,從而影響司法公正。因此,我們必須建立健全一套科學合理的考核機制,以此來保障檢察官客觀公正的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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